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发明(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7****0058):
本院受理原告向德胜与被告于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401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肖承龙受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62009.23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诉讼费损失5614元;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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