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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毕德祥)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0-19 10:56 点击量: 951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毕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吉敏诉被告毕德祥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吉敏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毕游钦、婚生女毕宜麗根据本人意愿,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原告个人财产之外的财产平均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 田秀芳                     联系电话:158266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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