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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诉杨武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7 11:34 点击量: 297

   

杨武、罗欢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杨武、罗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二、被告杨武、罗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支付截止2020年7月22日以下欠的利息2685.19元,并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下欠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14%计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1892元,由被告杨武、罗欢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发出公告日期,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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