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陆:
张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秝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该款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该款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陆陆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日清偿原告张秝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38元,由被告陆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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