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成功追回湖北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7642.29元,使该公司20余名职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该案是市法院执结的首例行政机关因催缴社会保险费用而申请的非诉强制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湖北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多种原因经营状况每况愈下,除拖欠员工工作外,还欠缴较大额的社会保险费。因其长期未按时按规向征收管理机构缴纳费用,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地税局多次向其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数次催缴无效后,征收管理机构向市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追缴该公司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受理案件后,市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多方协调,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多次调查后,获悉该公司对另一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维持社保费用缴纳的正常秩序,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规定,将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用于清偿欠缴的30余万元社保费用。
此案的顺利执结,为社会保险费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与执行积累了经验,维护了法律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
执行员话说:
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法律规定应由社保征收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对于仲裁机构仲裁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部分的内容,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执行。
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