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梦蝶、周朝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76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027.9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滞纳费等款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常唯一 联系电话:15926130608
书记员:周美君 联系电话:18694002310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