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元昌: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擎天脚手架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9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9592.16元并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欠付金额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208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联系电话:17764219361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