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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周英翠诉黄应龙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5 15:10 点击量: 736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告

 

黄应龙、黄金萍、黄长锋

本院受理原告周英翠被告黄应龙、黄金萍、黄长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屋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9时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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