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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黄杰)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8-31 16:52 点击量: 916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何起新诉你及廖红琼、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廖红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起新借款8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含已支付的12077.84元);支付原告何起新律师费8000元;被告廖伟、黄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被告廖红琼、廖伟、黄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34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十一日

联系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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