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龙克胜、李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龙克胜、李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截止2021年8月21日的购房贷款本金70202.38元、利息23908.65元,以上共计94111.03元,并自2021年8月22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7020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克胜、李金萍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实际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龙克胜、李金萍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发出公告日期,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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