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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开庭公告(龚洪平、王先桂)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7-29 11:14 点击量: 846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洪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2****2115)、王先桂(4228281970****5722):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62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0月15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  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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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