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大勇(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4****1012):
本院受理原告彭婉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77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大米货款5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0月15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 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