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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市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6-04 16:30 点击量: 700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巨额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某在隐瞒其无工程许可文书和无出资方的情况下,私刻多个公司印章,以对外发包恩施州境内的通讯铁塔塔基工程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91.4万元,涉及79名被害人。

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结识了某工程建设公司法人,后谎称恩施市龙洞河有土方工程,想借用该公司资质,该公司遂派人在恩施一农业银行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一般账户,陈某某以此为由办理了该公司恩施项目部的印章。同年5月,陈某某从他人处偶然获得另一公司在青岛的铁塔塔基部分施工图纸,此后陈某某私自雕刻了多家公司印章,成立了项目部,设立了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了项目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对外与被害人签订铁塔塔基工程施工合同,共骗取人民币791.4万元。

恩施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退赔全部犯罪所得。  

    法官提醒:在承接工程之前,务必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工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持警惕,发现受骗后应及时报警,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防止他人继续受骗。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