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全州当前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形势,10月26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调整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管辖的通知》决定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类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该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变更如下:
一、当事人对州、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后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应的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案件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对州、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前,以县市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案件由相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院已经受理的以县市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由中院继续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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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2.jpg 管辖 2.jpg](/upload/image/20161031/636135312368314863452689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