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诉被告崔应鹏、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起诉要求:被告崔应鹏偿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304516.35元及截止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13861.06元,并按年利率8.967%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67%支付复利,利随本清;被告恩施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诉讼要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崔应鹏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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