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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诉田秀英)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1-24 10:34 点击量: 3043

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田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3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田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天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7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

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田秀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

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4日

联系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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