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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宋昌万)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8-27 15:20 点击量: 1076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宋昌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你宋昌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宋昌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代其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的借款本息29259.62元及欠缴的2019年9、10、11月保险费2008.32元,合计31267.9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31267.94元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86元,减半收取296.43元,由被告宋昌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人:毛伟        联系电话:186718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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