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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0 15:49 点击量: 996

   

恩施盛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和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 田秀芳                     联系电话:158266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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