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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诉徐华(金融借款)开庭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1-10-26 09:38 点击量: 851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告

徐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徐华偿还原告住房贷款本金及截止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共计331602.51元,并按298952.53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 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徐华提供的抵押物(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广场6B-1-1302)拍卖后所得的拍卖款优先受偿;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6632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9时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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