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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 返还彩礼诉求获法院支持

时间: 2017-05-10 09:14 点击量: 796

        近日,恩施市法院白杨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返还彩礼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彩礼及其他开支共计12万元。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无心经营家庭,且因夫妻生活问题出手伤人,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已与原告结为夫妻,且在原告家中生活期间常受委屈,彩礼无需归还。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常在外务工,夫妻长期分居,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针对被告张某的抵触心理,承办法官开导其婚姻之常理、数家庭之油米,通过与双方的单独交流沟通,被告张某同意返还彩礼,原告陈某在金额上也做出让步。

裁判结果:

2017年3月21日,在白杨法庭法官的耐心沟通之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2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