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航:
本院受理原告周洪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一年 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 谭远双 联系电话:18307188798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