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宗兵、李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被告宋宗兵、李苹、黄尚鼎、刘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起诉要求:被告宋宗兵、李苹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7.86元及2018年12月13日前的利息1648.47元、罚息133.46、复利27.63元,合计40817.42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3900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利息164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9%计算复利至利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宋宗兵、李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被告黄尚鼎、刘益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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