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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