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市千千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明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恩施市千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明炯支付厨房设备款1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本院执行标的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债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恩施市千千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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