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学武(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011213628):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新诉你、郑州美厚化妆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90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包含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866.88元,以及后期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依据鉴定报告计算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2月1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