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州承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立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恩施州时代家居摩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9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三日后,定于2022年1月25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书记员:杨佳丽 联系电话:18372530262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