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恩施州定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覃红诉你公司、向发定、恩施自治州定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300万元及截止2020年7月1日的利息51万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7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田秀芳 联系电话:15826660101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