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
年逾花甲的被告人唐某某二十多年前获赠火药枪一支,并用该火药枪长期进行狩猎活动。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持枪赶野猪过程中被人发现,随即被举报到当地派出所。同年7月19日,恩施市公安局民警在唐某某家缴获火药枪二支,其中一支为唐某某所有,另一支为刘某某(另案处理)所有。经鉴定,唐某某持有的火药枪属自制火枪,以黑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金属圆珠。2018年3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属初犯,综合考虑其持枪的目的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存在侥幸心里,未真正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主动上缴,最终自食其果,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主动将枪支交到公安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拒不缴枪者,一旦被查获将被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