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孝君(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1****2514):
本院受理原告杨前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7日和8月6日至判决之日止的租金;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脚手架50套(每套450元)价款22500元、脚轮170个(每个80元)价款13600元、台板20块(每块150元)价款3000元,合计391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脚手架租金136325元+赔偿金39100元=17542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406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