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传军(4228011982****4639)
周娇娥(4228211982****4024) :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美诉 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999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原告王传美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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