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东洲: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0416.00元;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以3041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十五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未按时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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