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向立斌(422801197101283014)
本院受理原告周甲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 2801 民初 677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 85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起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本院于期满后的第三日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
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甜 联系电话:18307188893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