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任国威(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2****3435)
本院受理原告魏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8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0000元人民币及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书记员:张悦 联系电话:15335824123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