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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要负管理责任

时间: 2016-04-25 14:37 点击量: 18540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要负管理责任

  就餐时间,高年级学生追逐嬉闹,自己在旁玩耍,不料被撞倒摔伤,落下十级伤残,除了找侵权人索赔,能否要求学校赔偿。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10岁的小亮是恩施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5年5月7日中餐时分,小亮未跟随班级到食堂就餐,独自跑到操场上玩耍。12时10分,就餐完毕的六年级学生小鑫、小勇相互追赶着回教室,路经操场时,小勇在前奔跑、小鑫在后追赶,小鑫避闪不及将小亮撞倒。小亮受伤后,老师通知家长一起将小亮送至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治疗。小亮被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23000多元。小亮出院后对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做了司法鉴定。小亮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小鑫和小勇是直接侵权人,三被告对自己的损害都有过错,对簿公堂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对小亮的说法,学校并不认同,抗辩称为意外事故,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及时将小亮送医,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小亮的损失。

  法院庭审后及时宣判,认为学校未发现小亮脱离管制范围、未及时制止小鑫和小勇的危险行为,存在管理疏漏,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小亮虽系被小鑫撞倒,与小勇无身体接触,但小勇在前奔跑与小鑫在后追赶是二人玩耍的同一过程,不可分割,二人均应对小亮的受伤负责。而小亮虽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有基本认知,不按规定时间就餐而在操场上玩耍被撞受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最终按比例分配三被告的责任,小亮共获赔1225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