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桐:
本院受理原告杜成简、皮列宁诉你、李慧荣、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对本案作出的(2017)鄂280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因计算问题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2801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2017)鄂280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倒数第二行的“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邹桐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5370元,由被告邹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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