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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获刑一年

时间: 2017-11-20 09:34 点击量: 782

近日,恩施市法院对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0年,被告人郭某向自诉人赵某借款22万元并约定利息。2012年,自诉人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28日,申请人赵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员多次找到郭某后,其均承诺将工程款优先支付给赵某,事后却将该款项进行了转移。

2016年年初,郭某再次承诺将火车站附近的另一笔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然而郭某随后便杳无音信,同时将财产转移,执行人员无从查找其准确下落。后市法院通过扣留补偿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司法拘留等多项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但郭某不仅私自将扣留的补偿款领走,拘留后仍不主动履行义务。

鉴于郭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据不履行确定义务,多次欺骗司法部门,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故此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有效化解执行难题,市法院将继续乘胜追击,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另一突破口,通过自诉、公诉结合的渠道,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构建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