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进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5****4236):
本院受理原告姚大全与被告廖进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1960号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门工钱2600元,并以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误工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2年5月6日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法院民二庭(408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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