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被告刘怀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0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764.56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2日的费用528.13元、利息(含复利)9443.74元(三项共计21736.42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若有)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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