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权之(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106133918):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10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书记员:覃娥 联系电话:13403080019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