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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 2017-07-26 15:44 点击量: 860

近日,恩施市法院新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帮工而遭受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案件。

2015年9月8日晚,原告田某受被告李某的邀请去一农户家收“野味”,在田某驾驶着李某的面包车载着李某返回的途中,因操控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公路坎下,造成田某重伤,李某轻伤。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塘中队认定,原告田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田某遂以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田某各项经济损失310837.86元。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原告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无偿帮工开车的过程中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帮工关系不成立,也阐述了自己的理由,而且原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是否构成义务帮工这一问题争执不下,诉讼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宣布休庭。鉴于双方是多年的乡邻,在休庭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和双方代理律师从化解双方心结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两万元;2.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冰释前嫌,本案调解结案。

田某自己驾车操作不当造成事故为何还要求李某赔偿呢?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