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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虚拟货币重复付款,对方拒退还,法官怎么说?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21-05-20 09:21 点击量: 17225

互联网时代,方便快捷的移动支付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手机付款成了我们离不开的支付方式。但是一不小心重复支付了,对方不退款你该怎么办?

近日,恩施市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单某在火币交易平台购买3000个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单价6.42元,价款总计19260元。单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杨某的银行卡转款19260元后,杨某方称并未收到钱,于是单某再次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某转款两次共计19260元。后单某发现重复支付,要求被告杨某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却遭杨某拒绝,单谋向火币交易平台客服申诉也未能解决,遂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杨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

法官认为,单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及原告与被告在交易平台上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重复转款的事实,被告杨某重复收取单某货款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不当利益。最终判令杨某返还单某现金19260元。

    法官提醒:

在网上付款操作时,请务必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确认姓名与卡号正确再进行转账操作,如果转账金额已扣除而对方未收到请及时与银行联系核查转款操作是否成功,不要盲目重复转账,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于错收或多收别人转款的人,也不要心存侥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作了相关规定,如果不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