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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借贷有风险 不当得利要返还

时间: 2016-04-25 14:43 点击量: 19698

中间借贷有风险 不当得利要返还

  通过中间人介绍给他人借钱,偿还时债务人将10万元打入中间人账户,中间人和债务人间亦有借贷关系,这钱是债务人借他人之手还给自己还是中间人。日前,恩施市人民法院办结了该起案件,判定争议款项系债务人偿还原告借款,中间人须将钱返还给原告。

  2014年9月20日,吴某在邹某的介绍下向徐某借款10万元,吴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偿还期。而邹某的丈夫李某和吴某间也有借贷关系:2014年5月7日吴某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700元、7月7日还款;11月30日又借了15万元,约定12月20日偿还。11月20日,吴某将10万元汇至李某的银行账户。徐某认为这10万元是吴某委托邹某夫妇偿还自己债务,向二人讨要未果后将邹某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吴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对徐某的说法邹某夫妇并不认同,当庭拿出7万元的借条原件反驳原告。吴某的代理人却表示案涉的10万元是偿还原告借款,而非被告。

  法院调查还发现:吴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被告在案发时已就15万元借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吴某刑事案件中处理。为慎重起见,承办人到看守所询问吴某,其陈述自己不认识原告,一直由邹某介绍向他人借钱,汇给李某的十万元是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后通过证据锁链判定10万元是第三人偿还原告借款的:1.第三人还款数额与原告借款数额吻合,截至汇款日,吴某应向被告偿还7万元借款,本息共计74200元,与十万元相距甚远。而15万元借款尚未到期且已在吴某的刑事案件中处理。故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准则。2.原告与第三人互不相识,借钱通过被告还款也通过二人符合三方间的交易习惯。且吴某的陈述与原告诉称相符,能相互印证。3.庭审中被告又主张该10万元是偿还另一笔10万元借款,但未举证该借贷关系存在。综上可认定2014年11月20日吴某汇至李某账户上的10万元是委托被告偿还徐某债务。二被告占用该款项没有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全额返还原告,另要支付相应孳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恩施市人民法院 刘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