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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恩施州欧壁彩新型精彩有限责任公司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6-08 14:50 点击量: 6441

恩施州欧壁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恩施谭家村陶瓷有限公司、李锦胜(身份号码:4228281986****0031)、胡成斌(身份号码:4228011980****3218)、夏泽链(身份号码:4228011983****3225):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廖桂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1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恩施州欧壁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979920元,并以9799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锦胜、胡成斌、夏泽链、廖桂秀对前述代偿款及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恩施谭家村陶瓷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宣恩县椒园生态产业园9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宣国用2013第5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201400690号、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201400691号、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201400692号、宣恩县房权证椒园镇字第2014006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5宣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86号)在拍卖或变卖后,原告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99元,由被告恩施州欧壁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月八

联系人:张久福         联系电话:1830718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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