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龙雪风: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9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4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起诉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0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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