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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向良军)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3-10 16:14 点击量: 1004

向良军(4228011968****2618)

陈随娣(4228011970****266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22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累欠贷款本金252905.05元,利息1111.35元(截止2020年7月29日),并以252908.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8%后的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舞阳坝金子坝村中国硒都茶城17栋305、408号房产(恩施房预恩施市字第201403558号,面积119.9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于永国     联系电话:18307188790

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