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271814428N
本院受理原告向何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76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宗华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0535.88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40535.88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8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书记员:覃娥 联系电话:13403080019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