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1****106X):
本院受理原告罗贤锋诉被告刘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5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施市法院民二庭507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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