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邵红祥: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诉你、田丽敏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邵红祥、田丽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款98958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永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对鄂Q9HC82号抵押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被告邵红祥、田丽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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