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品军(4228011991****1639):
本院受理原告谭汝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45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品军立即偿还原告谭汝敏借款人民币16800.00元,并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杜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书记员:黄素贞 联系电话:18986865433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