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建林、谭涵:
湖北省供合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湖北省供合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计18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73元,合计3190元,由湖北省供合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